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
关于送达福州常清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9日15时03分
来源: 福州税务
福州常清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6〕5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6〕54号
福州常清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2F3TK2G)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3月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6、98号东方大厦15层C1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取自都昌县恒鑫针织有限公司的5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品名称:*服装*女上衣,*服装*女套头衫,*服装*男长裤,*服装*女裤,合计金额5441054.34元,税额707337.06元,价税合计6148391.4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取得退税款707337.0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你公司取自都昌县恒鑫针织有限公司的5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品名称:*服装*女上衣,*服装*女套头衫,*服装*男长裤,*服装*女裤,合计金额5441054.34元,税额707337.06元,价税合计6148391.4元)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已退税款707337.06元,已在《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91号)中作出追缴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上述涉案发票对应的销售收入美元离岸价合计859148.4美元,视同内销收入合计5472409.7元(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含税价),应补缴视同内销增值税629569.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建税30168.40元,教育费附加12929.32元,地方教育附加8619.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都昌县恒鑫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总计5441054.34元,税额总计707337.06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