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6-05-12
2026-05-12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6〕67号  发布时间:2026-05-06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质效,郑州商品交易所修订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6年5月6日


 


附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的管理,保证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规范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是指郑商所为普及期货衍生品知识、培育行业人才、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学习市场规则、了解风险案例、正确认识期货衍生品功能作用,委托合作单位面向中小投资者及在校师生、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期货从业人员等市场相关方策划并开展的投资者教育会议类、调研类和材料制作类等郑商所认可的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合作单位受郑商所委托开展的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合作单位开展其他形式的投资者教育活动需要另行签订合同。


郑商所主办、承办或者联合外部单位办理的投资者教育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郑商所依照本办法对合作单位开展的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郑商所在官方网站公布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关于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二章 合作单位征集与选择 


第六条 郑商所公开征集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合作单位,并常年受理合作单位申请。


第七条 申请郑商所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合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


(二)能够按照郑商所的要求开具相关服务费等合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票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意向合作单位应当向郑商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


意向合作单位不是郑商所会员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法人主体资格的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加盖公章。


第九条 郑商所成立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合作单位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郑商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并反馈评审结果。


第十条 评审通过后,郑商所与意向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根据本办法对合作内容、合作单位权利和义务、合作基本要求等进行约定。签署协议后,合作单位可以根据郑商所要求申请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合作单位的名称、银行账户、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合作单位应当及时告知郑商所。


意向合作单位已经成为郑商所“三业”活动合作单位的,可直接申请与郑商所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主要包括三类,A 类为会议类项目(含培训、研讨、论坛、沙龙、课程等),B 类为调研类项目,C 类为材料制作类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作品、案例及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根据合作协议,合作单位可承接协议约定类型的项目。


合作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协议约定的要求完成指定项目并提交审核材料后,可以向郑商所申请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主体资格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出现违法违纪等负面情形,可能给郑商所带来不利影响的,郑商所有权终止或暂停与其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开展投资者教育会议类和调研类项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循自愿、务实、简朴、高效、廉洁的原则,简化活动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活动开展形式包括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活动开展形式涉及线下的,活动地点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中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精神,不得利用活动经费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或纪念品;


(三)根据合作协议,积极做好活动组织等相关服务工作,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四)保证参加活动人员安全,视情况为其购买相关保险;


(五)不得收取参会人员费用;


(六)活动需显示“郑州商品交易所支持”字样;


(七)每个项目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活动证明材料;


(八)会议类项目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20人,调研类项目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10人;


(九)会议类项目讲师资质需满足郑商所要求;


(十)郑商所为加强活动管理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开展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项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出现抄袭、造假、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情形;


(二)按照与郑商所沟通一致的方案和时间进度开展项目;


(三)提供符合郑商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项目申请及审核 


第十六条 郑商所对各类型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采取不同管理模式:


(一)会议类项目。郑商所在官方网站发布举办投资者教育会议项目的通知,具有项目承办资格的合作单位可根据通知要求策划活动;经与郑商所沟通一致后,合作单位也可以自拟主题策划活动。


(二)调研类项目。根据市场情况与工作需要,具有项目承办资格的合作单位与郑商所沟通后,根据沟通情况策划调研活动并提交项目申请。


(三)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类项目。郑商所在官方网站发布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的要求。合作单位按要求撰写、设计、制作并提交投资者教育材料。经向郑商所备案,合作单位也可以联合高校等主体,围绕郑商所品种及业务自拟主题,开展案例及其他形式的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


第十七条 合作单位申请投资者教育会议类和调研类项目,应当分别提前不少于5个和10个工作日向郑商所提交电子版申请表。会议类项目的参会人员为在校学生的,合作单位可提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郑商所提交申请。郑商所及时就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是否派员参加等事项与合作单位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合作单位项目申请经郑商所审核通过后,郑商所通过电子邮箱或者在线管理系统等方式答复项目审核情况,合作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向郑商所备案的项目,合作单位收到郑商所反馈后可开展相关项目。


第十九条 郑商所定期将审核通过的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项目信息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或展示。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投资者教育会议类和调研类项目结束后,合作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类型提交电子版审核材料。审核材料具体要求为:


(一)会议类项目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教育会议申请表》用印扫描版;2.《投资者教育会议情况表》用印扫描版;3.活动开展形式涉及线下的,需提供含有线下参加活动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且经过合作单位盖章确认的手写签到表扫描版;参会人员主要为在校学生的,仅需提供含有线下参加活动人员的姓名、学院和专业的手写签到表;4.会议使用课件;5.培训宣传素材(含照片);6.现场全程录像(MP4格式);7.活动照片3张(线下活动3张照片应显示会议主题、会场近景、会场全景和参会人员等,线上活动3张照片应显示会议不同时间点的在线观看人数)。


(二)调研类项目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调研项目申请表》用印扫描版;2.《调研项目情况表》用印扫描版;3.调研报告和含有参加活动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手写签到表用印扫描版,若活动超过1天,合作单位须提供每日签到表用印扫描版;4.能够反映调研情况的照片3张;5.调研发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合作单位应在郑商所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材料制作类项目的电子版审核材料。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申请表》用印扫描版;2.投资者教育材料电子版。经备案项目,还应当提交《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项目备案情况表》用印扫描版及其他项目证明材料。


合作单位应当自项目立项之日起对审核材料原件至少保存6年。


第二十二条 提交材料不全或者存在问题的,合作单位应当在郑商所要求的时间内补充完善。


合作单位自项目结束日起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报送合格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该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郑商所通过现场检查或者核查活动影像材料等方式对投资者教育会议类和调研类项目进行检查,通过审查材料等方式对投资者教育材料制作类项目进行检查,合作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配合。


第五章 项目核算报销 


第二十四条 合作单位所承接项目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郑商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核算支付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合作单位收到项目反馈信息后,应当及时开具抬头为“郑州商品交易所”,内容为相关服务费等合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票据。发票开具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郑商所根据项目类型和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费用结算。


第六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项目执行不符合要求的,郑商所取消该项目经费支持,并有权暂停该合作单位项目承办权3个月。已支付费用的,责令合作单位退还;拒不退还的,终止合作协议,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合作单位弄虚作假的,郑商所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商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