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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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实务问题
政策
1.企业转让股权:审计费用和咨询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经营活动且取得经济利益+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增资:审计费用和评估费,取得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不属于经营活动,也未取得经济利益
3.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审计费用、发行费、咨询费,取得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不属于经营活动,也未取得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