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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成本发票能否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6-05-07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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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成本发票能否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解答:

符合规定的可税前扣除,或者后期取得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企业发生真实合规经营成本支出,未及时取得合规成本发票,不直接一刀切不得税前扣除,判定依据:业务真实合法、款项实际据实支付、汇算清缴节点合规归集、配套佐证资料齐全,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征管口径执行。

1. 业务真实、款项已付,汇算清缴办结前补齐合规成本发票

企业与合作方真实发生的经营性成本支出,账务已如实列支、款项已规范结算,仅当期结账前临时未收到成本发票;只要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前,完整补开、换开取得版式合规、抬头无误、业务匹配、查验正常的增值税合规发票及对应附属业务凭证,整套资料链条完整可追溯,便可正常在对应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按规定税前扣除。

2. 业务真实,但汇算清缴办结前仍未取得合规成本发票

企业成本支出真实有效、符合经营列支要求,未存在虚列成本、虚增支出等违规情形,但逾期至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时,仍未补开到符合税务规范要求的成本发票,同时无法同步提供全套佐证材料闭环证实业务真实性、资金流向合规性、业务关联性的,该笔对应成本费用必须全额纳税调增,不得在支出发生所属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后续补齐资料可按追补口径规范处理。

3. 客观特殊情形,全额无法补开、换开成本发票(无主观过错)

企业全程合规履约、按时履约付款,无恶意不索取发票、无配合虚开等违规行为,后续因交易对方主体灭失类等客观不可抗力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补开、换开对应成本发票:包含对方依法注销工商登记、税务非正常注销、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撤销备案登记、破产清算注销且无存续承接主体等法定情形。
企业无需强制补票,可提前归集全套备查佐证资料留存归档、专项台账备案,资料齐全且税务核验无误后,支出正常税前扣除。必备备查资料清单:(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4. 跨年度追补税前扣除

企业往年合规经营,当期因故未及时申领成本发票,且当年已合规做纳税调增、未违规税前扣除该笔成本;后续取得完整合规发票,或完整归集齐全可核验的支出真实性证明资料后,可依规追补至该笔成本实际发生的所属纳税年度办理税前扣除并更正申报(追补扣除),更正后产生退税的可依法办理退税。注意:追补扣除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连续五个自然年度,超期一律不予受理追补扣除。

5. 小额零星费用除外

符合法定小额零星标准的自然人临时劳务、小额采购,无需强制取得发票,凭合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身份佐证+付款流水,即可正常税前扣除。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6.注意事项

(1)仅限真实经营的成本费用适用以上口径,虚列成本、虚开开票、虚构业务、回流资金等涉税违规情形,不仅不得税前扣除,还将触发税务核查、滞纳金、罚款及关联涉税追责。
(2)所有备查资料需留存十年以上,全程台账归档、分类装订,以备税务日常风控核查、专项汇算复盘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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