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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亿元并购重组能否享受特殊性税务重组?
发布时间:2026-05-14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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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中芯国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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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芯国际此前公告,公司拟向国家集成电路基金等5名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中芯北方49%股权,交易价格约406.01亿元。交易完成后,中芯国际对中芯北方持股比例由51%提升至100%,实现全资控股。截至5月11日收盘,中芯国际A股最新股价报122.52元/股,总市值为98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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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该交易不仅是科创板首单多地上市红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例,也是科创板设立至今交易规模最大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助力晶圆制造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中芯国际表示,中芯北方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业务上的协同性,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交易前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变化。
相关政策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相关政策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相关政策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分析小结:

 

       本次中芯国际收购国家集成电路基金等5名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中芯北方49%股权,低于《财税〔2014109》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的规定,因此不符合税法规定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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