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
汴税三稽告(2026)3号
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32823********005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汴税三稽处[2026]10号):
事由:《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
我局于二0二六年三月十三日对你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汴税三稽处(2026)10号),你委托的全权代表委托人所在的长沙律所,经我局联系送达均以外出为由不见。通知其到我局签收文书,均逾期不到场签收。我局邮寄到长沙律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汴税三稽处(2026)10号),其以不在长沙律所为由拒收。我局实地到长沙律所送达,其以终止委托拒绝签收。经我局对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城关镇大桥路55号,邮寄和实地勘查送达,发现无法联系。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0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
汴税三稽处[2026]10号
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32823********005X)
我局(所)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兴县城关镇大桥路55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河南达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河南达合")在实际经营业务仅为从事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将公司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虚假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咨询服务",以公司账务不健全,成本费用无法正常核算为理由申请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申请按照13%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方式鉴定仅适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所得,注销清算所得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河南达合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后的注销清算所得2,882,350,353.00元,违规适用核定征收,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河南达合2021年大宗交易减持业务生产经营所得为225667921.00*13%=29,336,829.73元;注销清算所得为2892130353.00-9780000.00=2,882,350,353.00元。合计应税所得应为2,911,687,182.73元。因扣缴义务人河南达合已注销,企业解散。河南达合当年应税所得按投资比例36.986477%归属于李某某(身份证件号码432823********005X,地址:湖南省永兴县城关镇大桥路55号)个人的金额为1,076,930,510.1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376,860,178.55元,已申报缴纳44,000,203.91元,少缴个人所得税332,859,974.64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河南达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税申报情况,用于证实河南达合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记录和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备查文件,用于证实河南达合大宗交易减持及非交易变动减持道通科技股票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作为计算应税所得的依据。
证据3:河南达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销登记资料及清算报告,用于证实河南达合注销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之规定,李某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32,859,974.64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李华军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兰考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0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