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湘税语简评】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 “阴阳合同” 拆分房产交易收入偷税的涉税违法案件,其作案手法隐蔽、涉案链条完整,税务部门的查处过程与处理结果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圳塬公司的违法行为呈现多重隐蔽性:通过 “阳合同” 将厂房售价做低至 2500 万元(与购入价持平),规避土地增值税等核心税种,再以关联公司虚开 500 万元装修发票拆分真实收入,配合多账户资金转移、虚假借款合同等手段掩盖交易实质,企图逃避税务监管。这种操作精准利用了房产交易中 “装修服务” 的模糊地带,但违背了税收征管的核心原则 —— 收入全额计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全部增值额,拆分收入本质是隐匿应税所得,符合 “两高” 司法解释中明确的逃税 “欺骗、隐瞒手段”。
税务部门的查办过程彰显了精准监管与执法力度。从大数据分析发现 “平进平出” 的价格异常,到追踪公私账户资金流向锁定疑点,再以 “装修业务真实性” 为突破口,通过实地核查厂房现状、调取物业备案记录等关键证据,最终戳穿虚假申报的谎言。案件处理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偷税主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对虚开发票的关联公司罚款后移送公安机关,既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性,也符合 “宽严相济” 的征管原则。
此案警示市场主体:“阴阳合同” 拆分收入的偷税手段已被法律明确禁止,随着税收大数据监管与多部门协作机制的完善,此类违法行为无所遁形。企业必须坚守诚信纳税底线,任何试图通过虚构交易、隐匿收入逃避税负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付出沉重的经济与声誉代价。
“阴阳合同”隐匿收入 实地核查还原真相——上海圳塬压缩机有限公司拆分房屋买卖收入偷税被查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上海圳塬压缩机有限公司利用“阴阳合同”拆分房屋买卖收入偷税案件。
经查,2020年1月,上海圳塬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塬公司”)在转让厂房的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房屋买卖合同做低房屋实际售价,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上海巧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鸟公司”)虚假开具装修服务费发票拆分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房产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
2025年9月,上海税务稽查部门对圳塬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2.9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巧鸟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票面金额合计500万元的行为处罚款4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圳塬公司在转让房产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第四稽查局经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圳塬公司此次卖出厂房价格为2500万,大幅低于同一时间周边同规模厂房的成交价格,第四稽查局遂对其立案检查。进一步调取该厂房销售及购入时的相关材料后,检查人员发现本次厂房出售价格与购入价格基本相同,是市场上俗称的“平进平出”。
是市场行为还是有意偷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的公司账户及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经核对,圳塬公司用公司账户收款900万元,除此之外再无房屋受让方公司打款记录,法定代表人杨某私人账户同一时间有1495万元入账,交易对手却是其他个人。这笔厂房转让中资金往来到底有多少?为何会有其他个人参与其中?
为了进一步查清业务实质,检查人员决定从厂房交易的受让方入手调查取证。根据厂房受让方提供的材料,一套精心设计的偷税“组合拳”浮出水面。厂房受让方表示,其购买该厂房的价款实际为3000万元,但圳塬公司要求做低房价为2500万元,并通过杨某实际控制的巧鸟公司另行签订500万元的装修合同,虚假约定由巧鸟公司为其购入的厂房提供装修服务并开具发票。资金方面则按照圳塬公司的要求,将3000万元的购房资金拆分转至多个表面上没有关联的公司及个人的指定账户。
经约谈杨某,其对虚开事实矢口否认,并提供了装修效果图,以证明装修业务真实发生,对资金的可疑流向,则解释为由厂房购买方代为偿还借款的行为。
经过分析,检查人员认为,核查装修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成为本案查办的“突破口”。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了作为转让标的物的厂房,发现其装修外观与巧鸟公司所提供的装修效果图不一致。随后,检查人员至厂房所在地的物业公司调查取证。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园区内房产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物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而物业公司留存的装修申报登记材料中并无巧鸟公司向厂房受让方提供过装修服务的记录。
在检查人员掌握的证据面前,杨某最终承认自己在厂房买卖的过程中,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税款,签订了做低房价款的“阳合同”,另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巧鸟公司虚假签订标的为500万元的房屋装修的“阴合同”,以“阳合同”的转让价格2500万元申报纳税,隐藏“阴合同”以达到偷税目的。同时通过巧鸟公司向买方开具了500万元的装修服务费发票掩盖业务实质,又与厂房受让方及其他个人虚假签订借款合同,人为制造复杂的资金流向以逃避税务机关的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圳塬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巧鸟公司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