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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某沙石矿被查,看案晓理,如何认定“偷税”?
发布时间:2026-05-11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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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发布

一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件

一、案情概述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求稽查部门严厉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海南税务稽查部门分析选取了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该公司从事沙石矿开采经营,涉嫌通过采取现金及微信收款不开具发票的手段达到偷税目的。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通过中止开采活动、开走运输车辆、遣散施工人员、清除磅房数据等方法谎称已停业复垦,混淆检查方向。检查组综合运用多种检查手段,通过走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突击检查磅房、现场锁定证据、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在掌握充足的证据之后,向企业负责人指明其偷税事实,晓以利害关系,最终让企业及时缴纳税款。本案最终查实纳税人少记收入1790.77万元,少缴资源税46.96万元、增值税71.62万元、企业所得税112.43万元。依法定性为偷税并处以0.5倍罚款,处罚107.48万元。

二、案件剖析

纵观本案,涉及的采矿行业经营模式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极易出现征管漏洞和税收风险,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制定了由表及里、逐层深入、各个击破的检查策略,取得有力证据,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
本案中,检查人员面对公司不配合的情况,想尽办法动员其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最终挖掘出被隐瞒的过磅数据,拿到有力证据。同时,检查组查办案件时不局限于账内数据、“金三”数据,通过调取第三方部门的石场采矿权的开采方量,内外结合,多个渠道数据比对印证,完善证据链条,公司在证据面前承认违法事实,这也是本案的亮点。最终,检查组查实该公司未对已收款未开票销售收入及已发货未收款销售收入记账及纳税申报,少记收入1790.77万元。少记收入的行为造成少缴资源税、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合计少缴税款231万元。

三、案件点评

(一)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典型的以少列收入的方式实施偷税。首先,从行为上看,该公司通过现金及微信收款的方式不开发票少列收入,满足构成偷税的行为要件;其次,从结果上看,该公司通过少列收入的方式少缴资源税46.96万元、增值税71.62万元、企业所得税112.43万元,合计231万元,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的危害后果;最后,从主观上看,该公司应当知晓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以及少申报相关税费属于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该公司在明知未开票收入应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不申报未开票收入,故确认其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综上,认定该公司构成偷税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从违法后果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该公司实际情况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给予其少缴税款0.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给予违法纳税人以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国家税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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