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分别发布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向社会公布。此前的3月30日,财政部也已发布《财政部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作为“十五五”开局之年的重要法治部署,多项涉税立法安排引人关注。
01 初次审议项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
根据《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今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共14件,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名列其中,由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起草。我国《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9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199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截至目前,该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时间节点分别为1995年、2001年、2013年和2015年。在这四次修订中,仅有2001年的修订属于全面修订,依法治税、纳税人权益保障等理念的贯彻与进步十分明显,其余三次均为小修小补。2025年3月,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内容看,此次修订幅度较大:征求意见稿共106条,章节设置基本保持现行法律架构,其中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
从立法节奏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中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列为“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国务院计划中则表述为“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者高度衔接。财政部在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中亦明确表示,将积极配合推进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等立法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预计今年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标志着修订工作正式进入人大审议阶段。后续还将历经二次审议、三次审议等程序,公众及专业机构将有充分时间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
02 预备审议项目:消费税法
在国务院立法计划框架中,消费税法草案被列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财政部在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中明确,2026年将积极配合推进消费税法等立法工作。目前,消费税的征收依据为《消费税暂行条例》,涵盖成品油、小汽车、高档化妆品、白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15类商品。根据财政部官方发布的《2025年财政收支情况》,2025年全年国内消费税收入为16857亿元。推进消费税立法,旨在将以行政法规规范的重要税种上升为法律,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此同时,政策层面正同步推进消费税改革,调整优化征税范围与税率,并推进部分税目的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这一变化将直接影响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基分配,并与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密切相关。
03新增项目:地方附加税法
地方附加税并非既有税种的简单更名,而是一项系统性的“费改税”改革,即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项税费合并为统一的“地方附加税”,并赋予地方在法定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的自主权。这一方向首见于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文中明确提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此后,2026年3月30日,财政部正式发布《财政部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在“2026年工作打算”部分首次明确写入制定地方附加税法。改革完成后,地方附加税将对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健全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多项涉税立法正稳步推进,后续审议动态与政策落地节奏值得持续跟踪。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及时呈现最新动向。
附: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效,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最新成果,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
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有关要求和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最新成果,吃透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实践要求,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与时俱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金融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价格法修正草案。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信法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电力法修订草案、行业协会商会法草案、国土空间规划法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预备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实施的有关配套法规。
围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制定司法所条例,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看守所法草案。预备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办法、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预备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围绕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教师法修订草案。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航天法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卫星导航条例、空域管理条例、教材管理条例,预备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加快完善保障数据、算力、算法、产权、网络安全、供应链安全等人工智能共性要素及规范重点应用场景方面的立法。
围绕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水法修订草案。制定供水条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养老服务法草案、献血法修订草案、药师法草案、不动产登记法草案。预备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长江三峡和葛洲坝枢纽通航管理条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全民健身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围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修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防洪法修订草案、矿山安全法修订草案、自然灾害防治法草案、国家储备安全法草案、网络犯罪防治法草案。预备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条例,预备修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围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关法修订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草案。预备制定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管理规定,预备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为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同时,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涉外法治急需的立法项目,高质量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急需的立法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高质效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持续提升立法工作质效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谋划和推进立法工作,牢牢把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落实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调查研究,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保证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序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更好发挥政府立法联系点作用。扎实开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有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更好发挥立法的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统筹立改废释,坚持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深化运用“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灵活运用“一揽子”修法、授权立法、制定法律法规配套规定等形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完善动态清理长效机制,强化工作统筹协同,防止多头清理、重复清理或者清理漏项。加强行政法规适用问题解释和答复工作,确保行政法规准确适用。
加强立法风险防范和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更好把握立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和规律,广泛听取意见,将论证情况、主要考虑和矛盾焦点问题等说清楚、讲透彻,使立法成为汇集众智、凝聚共识的过程。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坚持立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立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支持各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实际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统筹推进政府立法工作人员轮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四、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推进任务落实,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
起草部门要认真履职,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高标准完成起草任务,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要严格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切实增强政策协同性。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前,应当及时与司法部沟通,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落实改革任务等情况。
司法部要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查把关和跟踪指导,强化督促协调,全面推进计划落实。对于党中央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统筹力量、组织起草、加快推进。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于立法中的重大分歧,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防止久拖不决。
《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4件)
1.金融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起草)
2.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起草)
3.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4.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5.水法修订草案(水利部起草)
6.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7.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8.教师法修订草案(教育部起草)
9.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起草)
10.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国管局起草)
11.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起草)
12.价格法修正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3.律师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4.海关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信法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电力法修订草案、行业协会商会法草案、国土空间规划法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看守所法草案、航天法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养老服务法草案、献血法修订草案、药师法草案、不动产登记法草案、防洪法修订草案、矿山安全法修订草案、自然灾害防治法草案、国家储备安全法草案、网络犯罪防治法草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草案。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4件)
1.供水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起草)
3.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4.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起草)
5.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起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司法部起草)
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国家统计局起草)
8.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9.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10.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起草)
11.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订)(海关总署起草)
12.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
13.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审计署起草)
1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
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
16.司法所条例(司法部起草)
17.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8.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中国证监会起草)
19.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起草)
20.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2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2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2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商务部起草)
2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应急管理部起草)
预备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办法、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卫星导航条例、空域管理条例、教材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长江三峡和葛洲坝枢纽通航管理条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条例、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管理规定。
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涉外法治急需的立法项目
2.高质量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急需的立法项目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三、《财政部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5年是“十四五”收官之年。财政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推动财政工作法治化取得积极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财政法治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财政法治建设正确方向。
一是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部党组第一时间深入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及时跟进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的最新成果。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内容列入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充分发挥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示范引领作用;列入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全年共举办4期法治专题培训班,在14期培训班中设置法治相关课程,举办2期法治专题财政大讲堂,推动学习走深走实。二是高位谋划财政法治建设。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财政法治建设重点工作专题听取汇报、统筹部署安排。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科学管理的要求,指导地方围绕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等11项重点任务深入开展财政科学管理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财政科学管理法治化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三是立足财政职能服务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扎实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25年工作要点及分工,有力有效保障中央部门法治建设经费需求,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部署落到实处。
(二)坚持科学立法,持续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积极推进税收立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环境保护税法(修改)顺利完成,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时出台并与增值税法同步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起草完成并呈报国务院,进一步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截至目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已经有14个完成了立法。二是持续加强财会监督立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顺利出台,推进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先后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完成资产评估法(修改)起草工作,统筹推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修订工作。三是稳步推进其他立法工作。积极推动预算法(修改)、政府采购法(修改)、社会救助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等立法修法进程。研究协调全国人大、司法部送来的国家赔偿法、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支持保障其他领域立法的推进和出台。四是不断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把加强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持续研究健全预算制度,推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和各领域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等各领域制度。五是持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依托参与中美5轮磋商,助力达成重要共识,赢得国际社会广泛尊重。积极参与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推进自贸区等区域调整实施法律法规,参加我国接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六是扎实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合法性审核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对我部起草或负责执行的现行法律进行全面清理。对年内制定的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和上报国务院文件全口径开展合法性审查。完成《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立法后评估。
(三)坚持依法理财,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发展大局。
一是依法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严格依法编制预算,保持财政支出强度,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7万亿元,2025年赤字5.66万亿元,新增政府债务规模11.86万亿元,发行5000亿元特别国债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盘活5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结存限额。着力提振消费,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1.3万亿元,持续支持“两重”、“两新”,出台实施个人消费贷款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调整优化免税店和游客离境退税政策。持续加强民生保障,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启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二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眼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积极参与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加快财政结构性改革步伐,规范一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完善一批出口退税政策,提高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深入谋划规范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思路举措,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全面梳理并公布财政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检查标准等文件,深入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研究。组织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照专项行动要求聚焦四类重点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提高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三是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组织开展听证,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四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牵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24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财政高等教育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扎实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认真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
(四)防范化解风险,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一是依法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依据法定程序报请设立债务管理司,提升债务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在发展中化债、在化债中发展,着力加强债务管理领域制度建设,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报请出台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转型的政策性文件,加强存量隐性债务置换全流程管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隐性债务规模大幅下降。强化制度硬约束,对新增隐性债务“零容忍”,公开曝光12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问责,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二是切实兜牢“三保”底线。最大力度下沉财力,健全“县级为主,市级帮扶(兜底),省级兜底”的分级保障责任体系,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地方财政总体运行平稳。三是加强重点领域财会监督。扎实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坚决查处多个财经领域重大案件,开展中央部门和地方财经纪律重点问题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组织开展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下达158项财会监督相关行政处罚决定,通报27起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持续治理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戒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各地财政部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项目。有序对7个中央部门所属62所高校开展财政票据检查,检查票据数量达3012.75万份。四是稳妥有序办理各类案件。依法处理中央本级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切实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坚持办理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都通过电话等方式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在从源头实质性化解争议上下功夫,耐心做好复议调解,力争案结事了。规范组织开展行政应诉。严格依法分类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五)加强法治保障,为财政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积极开展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组织财政系统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将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贯彻落实在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2025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制作的《财政系民生 法治筑根基》宪法宣传视频在发布48小时内,财政部平台播放量超10万次,获评第19届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百部优秀作品”。成功举办第四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全国超过100万人深度参与,多项新闻报道浏览量突破千万。组织财政系统开展“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自评,全面总结报送五年来普法工作的成绩和亮点。二是多层次统筹推进财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持续加强财政干部法治培训,研究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财政部人才库培训大纲。充实财政部法律人才库与公职律师队伍,组织开展财政部第三届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并在专项法律工作中用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三是加强对财政系统法治工作的指导。设立财政法治基层联系点,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财政部法治资源和基层需求双向交互、快速直达。探索建立全国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库,公开发布10个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开展基层财政法治能力建设情况调研、强化财政行政复议监督效能调研、财政科学管理法治化调研等调研课题,破解财政法治建设中的难点问题。
2025年,财政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同时也存在财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着力加以改进。
二、2026年工作打算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财政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提升财政工作法治化水平为目标,深入推进财政法治体系建设,为推进财政改革发展、建立健全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财政制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加强财政科学管理。深入推进财政科学管理试点,将财政资源统筹作为主攻方向,用好零基预算这一有力抓手,强化部门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及时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更完善的制度、更有效的机制、更规范的执行、更有力的监管,全面提升财政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
(二)加快推进财政法律法规立改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推进注册会计师法(修改)、消费税法、政府采购法(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社会救助法、国有资产法等立法工作。做好预算法(修改)、地方附加税法、资源税法(修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改)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认真开展财政规章制定、修订及备案。
(三)坚持依法履行财政职能。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强化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效能。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财政补贴政策体系,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整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推动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持续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不断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谋划开展财会监督质效提升三年行动。聚焦化债、过紧日子等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监督,对财务会计造假、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严肃问责。推动建立全国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与纪检监察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合力。
(五)持续提升财政法治保障水平。坚持党对财政法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全国财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政领域法治重点工作。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走深走实,教育引导财政干部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