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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要点整理
发布时间:2026-05-14   来源:资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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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略投资者的概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提名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2. 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基于和财务投资者的比较,成为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应该具备基本的态度和可验证的背景:
1.具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产业背景;
2.共同谋求企业长期发展的动因;
3.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存在可供开发或已存在的密切关系,互补性较大; 
4.长期持股且持股比例较高(一般要有5%以上)。
因此,合格的战投从根本上说属于“拥有公司股权的商业合作伙伴”。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并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但是,上市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实际案例中基本为36个月)。

三、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程序

(一)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上市公司应当与战略投资者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作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目标、合作期限、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的数量、定价依据、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二)需作为单独议案审议

1.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议案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作出决议,应当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需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上市公司董事会议案应当充分披露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穿透披露股权或者投资者结构、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等;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效果。

(四)中介机构需明确发表意见

1.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并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2)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其他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履行职责,持续关注战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战略合作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认真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义务,切实发挥战略投资者的作用;发现上市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战投定增的要素条件

1、锁定期:36个月
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20年初规定的18个月对真正的战略投资来说太短了,从实际案例来看,战投定增还是都要锁定36个月。先导智能、德邦股份、国轩高科、中持股份、招商港口等已完成的战投定增锁定期都是36个月。
上海医药(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潭东和战投云南白药)、沃顿科技(控股股东中车产投和战投龙源环保)、东华科技(控股股东东化三院和战投陕煤集团)的战投定增,都是控股股东和战投一起作为发行对象,均锁定36个月。
2、定增对象:应当符合战略投资者认定条件
(1)战略投资者出身实业、“够大牌”、实力雄厚
宁德时代、韵达股份、云南白药、大众汽车、招商港口、中国移动、比亚迪等都是各自产业内的龙头大佬、多数本身也是上市公司,能给被投资的上市公司带来明显的战略帮助。
这几家成功案例中的战略投资方本身都是具体开展业务的大型知名产业公司,而不是财务投资公司。
(2)投资规模大、完成投资后持股比例较高(5%以上,成为“二股东”)
过会案例中,战略投资方完成投资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均超过5%,成为上市公司二股东:
上市公司
战略投资方
战投方投资额(亿元)
投后持股比例
发行后成为“二股东”
德邦股份
韵达股份
6.14
6.53%
第二大股东
先导智能
宁德时代
24.99
7.15%
第三大股东(第二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国轩高科
大众汽车
73.03
13.17%
第一大股东(表决权第二大)
上海医药
云南白药
143.84
18.02%
第二大股东
中持股份
长江环保集团
4.81
24.73%
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合计持有发行人总股本5.74%股权的第五至第九大股东签署了放弃表决权协议。
招商港口
海港集团
106.69
23.08%
第二大股东
宁波港
招商港口
141.14
20.98%
第二大股东
沃顿科技
龙源环保
2.04
5.26%
第二大股东
大华股份
中国移动
51.00
8.81%
第二大股东
东华科技
陕煤集团
8.37
20.77%
第二大股东
盛新锂能
比亚迪
20.00
5.11%
第三大股东(前两大股东互为母子公司一致行动关系)
中持股份引入长江环保集团的战投定增审核过程中,在限售36个月的基础上,由于本次发行后长江环保集团持股比例与原实控人持股比例接近,股比差为5.91%,中持股份还采取了维持控制权结构稳定性的相关措施:1)原实控人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五年内,不主动通过减持方式导致持股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同时如后续因质押事项导致股比差进一步扩大,长江环保集团可以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接受第三方委托行使表决权,或与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维持股权结构的稳定性。2)合计持有发行人总股本5.74%股权的第五至第九大股东签署了放弃表决权协议。该情况有助于原实控人和长江环保集团保持均衡的影响力。从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和管理层推荐综合看,不存在管理层和股东共同控制情形。
(3)战略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名委派董事
在该等案例中,《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战略投资方向上市公司提名至少1名董事候选人,合理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招商港口等案例中,战投方有权根据发行人章程规定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大华股份案例中,中国移动将提名2名董事(其中含1名独立董事)和1名监事。大华科技案例中,陕煤集团有权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和1名监事。
盛新锂能反馈回复披露,2022年5月17日,盛新锂能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比亚迪董事会秘书李黔先生为非独立董事,李黔先生获得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董事权利,合理参与盛新锂能公司治理,协助盛新锂能进行决策,在盛新锂能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盛新锂能及其全体股东权益。
(4)发行对象应当与战略合作对象一致,不能使用下属公司、基金等
这是为了避免财务投资机构“包装”,德邦股份在上会前将发行对象由福杉投资(韵达股份的100%全资子公司)调整为韵达股份本身。
其他例如先导智能、上海医药等的发行对象也是宁德时代、云南白药等战投方(上市公司)本身。
东方通(拟引入中移资本)项目终止,大华股份把战投方由中国移动全资子公司中移资本改为母公司中国移动,再次说明监管要求发行对象必须是战投方自身(集团母公司或上市公司),不能是下属公司。
3、战略投资者能够切实与上市公司开展战略合作,战略合作协议具备可执行性
证监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规定: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下描述很重要,应逐字逐句分点进行详细论证):
情形1: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情形2: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应当具体可行、战略合作效果可量化,审核过程中监管部门会予以重点关注,例如先导智能与德邦股份等项目的审核问询过程中,均同步与战略投资者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进一步落实战略合作,明确战略合作的细节和目标(需要量化);东华科技引入陕煤集团的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要求对“新增订单合同约61.70亿元”、“陕煤集团未来三年计划实现总投资750亿元”的预测依据和具体计算过程进行说明,等等。
4、战投方本次发行后3年内不能去战略投资其他同类上市公司(战略合作排他性)
先导智能引入宁德时代的战投定增在证监会注册阶段被问询“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宁德时代未来是否有采取类似方式战略投资其他上市公司的计划或安排”。为进一步落实战略合作,确保宁德时代的重要战略资源充分提供给发行人,2021年3月30日,宁德时代出具了《承诺函》,承诺:“除本次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战略投资先导智能以外,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进行且将不会在获得先导智能本次发行股份之日起三年内作为战略投资者以本次类似方式参与其他锂电池生产设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如在中持股份引入长江环保集团的战投定增中,长江环保集团承诺:“未来三年内没有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其他从事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等业务的国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计划”。长江环保集团的全资股东是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5、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战投定增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发行预案的董事会决议日(相比普通竞价定增,便于锁定战投入股价格),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6、募投项目——允许全部用于补流
先导智能、德邦股份、国轩高科、大华股份等均制定了具体的募投项目,未将战投定增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沃顿科技募集资金4.075亿元,其中2.475亿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东华科技募集资金9.3亿元,其中6.3亿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即设计了募投项目,但补流比例明显超过普通竞价定增中的30%上限。
上海医药、中持股份、招商港口、盛新锂能的战投定增中,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金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相关法规允许战投定增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流:通过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如一起参与,也需要锁定36个月
上海医药引入云南白药的战投定增中,上海医药控股股东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潭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也参与,锁定期和战投方一致-同样为发行完成后36个月。根据上海潭东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上海潭东之唯一股东上海上实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除上海潭东现有股东上海上实外,上海潭东不会引入其他股东对上海潭东增资,上海上实亦不会引入其他股东对上海潭东增资。
沃顿科技引入战投龙源环保的定增中,控股股东中车产投参与;东华科技引入战投陕煤集团的定增中,控股股东东化三院也参与。锁定期同为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8、审核问询也会涉及发行人基本面和财务性投资等再融资常见问题
和普通再融资一样,战投定增的审核问询通常也会涉及发行人基本面、财务数据、财务性投资、融资必要性、合规、融资间隔、关联交易公允性和独立性等方面的问题。
9、存在发行前即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战投案例——宁波港(招商港口)
前述大部分案例中,战投是首次投资发行人,即发行前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招商港口在发行前即持有宁波港5%以上股份——截至2022年6月30日,招商港口除直接持有发行人(宁波港)2.75%的股份外,其通过控制的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0144.HK)的全资孙公司招商局宁波直接持有发行人2.58% 的股份,其通过控制的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0144.HK)的全资子公司亚吉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港集团28.05%的股份,为上港集团第二大股东,而上港集团持有发行人5.00%的股份,因此招商港口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6.73%的股份。

五、引入战投与一般投资者的区别

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项目

战略投资者

一般投资者

引入方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向特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

持股比例

较大比例(如5%)

无特殊要求

锁定期

18个月

根据发行方式确定

决策程序

每名战略投资者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无特殊要求

定价方式

可锁价发行,即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

竞价方式等

发行对象条件

需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条件

无特殊要求

战略合作协议

需要签署

不涉及

战略资源注入

需要注入

不涉及

参与公司治理

需提名董事参与

无特殊要求

信息披露

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效果等

无特殊要求

六、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策略  

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各方都需要考虑“被投资方需要什么、战略投资者有什么”等核心问题。显然,在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中,财务资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稀缺性、战略性资源。相反,以产业为核心并在研发、市场、制造、品牌、网络、数字资产、管理等方面有协同性、共享性的战略投资者,才是引入战略投资的根本。

 

(一)确定基本方略

实践中,部分公司并不明晰引入战投的初衷,只是为引而引,盲目地选择战略投资者,这往往会导致后续一系列引进动作的“跑偏”。如:筛选标准不明,难以从众多意向企业中选出合适的合作对象;股权结构设置不科学,为追求控制权而导致引入战略投资者丧失参与决策运营的积极性。因此,准备阶段要做好“知己”,对引入战投业务做好全盘统筹。

 

1、制定战投的遴选标准  

除了本文第三部分“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内容外,还应当以“具有通过市场化运营提升股权价值的潜力”为标准,与战略投资者战略协同、利益一致。

同时,赋予战略投资者相应的话语权,彼此之间要具有同等的管理地位,互相认同和理解,在人力、财务和市场营销中要实现平等合作与协商,让彼此之间的步调一致,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2、确定战投的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意味着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过大存在丧失对企业控制的风险,尤其是大股东持股比例本身已比较低的是十分危险的;持股比例过小不利于激发战略投资者的积极性,也无法借鉴其公司治理模式。

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多元化,但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数量不宜过多,其中最大投资者入股应不低于10%。

一般上市国有企业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非上市企业,持股范围在10%-20%;非上市国有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持股一般不超过30%,并尽量保持国有资本的相对控股地位。

应基于上市公司和外部股东各自在企业价值提升过程中所能发挥的能力和条件的差异,判断最佳的股权比例。

 

3、制定资本运作配套项目  

在准备引进战投之前,应至少提前一年考虑总体资本运作方案。如业务数据的跟踪控制(涉及后续估值),主要股东及董监高的增减持计划、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有些企业,在引进战投的同时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并且跟战投同样的价格买入上市公司股票,这可能会激发员工的信心。

 

(二)企业估值  

在真正开展合作之前,还需要进行企业估值、双向尽职调查,以及多轮谈判。谈判包括与潜在投资者就交易结构等内容的一对一磋商谈判,以及就初步报价结果的针对性谈判。此外还需进行专家论证把关。最后根据谈判及论证结果确定最终的交易方案等内容。

 

1、引入专业评估公司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企业估值,以确保估值的公允性,避免估值过高造成战略投资者积极性降低、或估值过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民企相对自由点,实控人决定即可。但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上市公司,引入第三方评估,无论是对交易对方、监管层和普通投资者,都是最大的交代和保护。

 

2、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  

估值是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基础。估值过高影响战略投资者进入的积极性,估值过低容易损害原有股东利益。

常用的估值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不同的方法各有优缺点,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

可考虑“优质投资者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采取非公开和公开相结合的流程。

合理定价的原则:在以资产评估值为标准的基础上(对静态的资产和负债价值进行评估,反映的是公司“现状”),应以股权价值(反映了未来)作为基准价值的重要参考,定价过程要以基准价值为标杆,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3、依据政策要求执行审批流程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对国有企业评估做出了详细说明,经过层层审批的估值方案才可生效。因此,国企在进行企业估值工作时,应当按照政策要求严格执行。民企则没这方面的要求。

 

(三)尽职调查  

通常情况下,战投和上市公司需进行双向尽职调查,以确保再融资行为的合规性。

1、战投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都需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除了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也往往需要你提供更加详细的内部资料,特别是国资战投。

2、上市公司对战投的反向尽职调查
与投资者的尽职调查相对应的,上市公司也有必要对投资者进行反向调查,以确认意向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自身发展需求,是否具备担任股东的资格条件及其对上市公司后续资本运作的影响,发展战略是否与上市公司协调。
(1)是否存在外资成分
这涉及到行政审批问题。

(2)是否存在投资同行业问题

如果战投对某同行企业持股比例较高,或具有较高的控制力,则很有可能涉及同业竞争问题,影响监管审核。
(3)应关注投资机构资金来源
公司引进机构投资者,究其实质即引入PE的资金。通常会要求投资者承诺其投资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等一般要求。
(4)应关注投资机构股权结构

证监会通常要求核查PE的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以确保该等投资机构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此外,公司在引进PE时,还需确保该PE的股东不存在委托持股,与公司中介机构及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战略投资者绩效评估   

跟战投的合作大部分都是阶段性的,可能三五年,也有一二十年,但从开始就注定了双方必然会有一天要说再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露水姻缘”。如何在引入后最大程度地实现既定目标,需要在谈判时就以合同条款的方式确定,而后再论功行赏。

不要认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能一蹴而就、一引则灵,战略投资者的资源投入、参与治理是一个过程,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投资者之间存在理念磨合碰撞、战略管理协作、文化融合等一系列软因素。

引进战投后的绩效评价,方法很多,可以是公司市值的提升,带来的合同收入和利润率,进而细化到具体的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等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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