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元!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标准
2026年公司取得自然人开具的金额1000元的搬运费收据而无发票可以企业所得税扣除吗?
提出这个问题,很明显,是基于增值税起征点自2026年1月1日起已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发布)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继而,在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若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第九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由于自然人所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在2026年已提升至1000元了,所以才会问到取得自然人开具的金额1000元的搬运费收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此外,实务中可能还有一个疑惑之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需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自然人每日发生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只有低于1000元才可适用起征点优惠,但达到1000元就需按照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了。那么,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而言,是否也需低于1000元才可以呢?刚好1000元,可否按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对待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为“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若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再看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
可见,每日销售额1000元正好是达到但未超过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
为此,从2026年1月1日开始,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每日销售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企业可以该自然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前述提问中,该公司在一日之内向某个自然人支付1000元搬运费,虽未取得发票,也可以该自然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