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及相关问题
A公司与供应方就使用 60 个机柜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将相关机柜用于放置其自有设备,按季度向供应方支付固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费、机柜租用费、电费、安保费等。
供应方按约定提供机柜设施,保障机房场所安全,为 A公司的设备安装、联网调试、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A 公司进入供应方机房开展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时,应当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管理。由于设备安装需要考虑机架电源供给、线路铺设等情况,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挪动设备位置。
考虑到上述合同未约定A 公司所使用机柜的具体编号和位置,A 公司将使用机柜作为购买服务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A 公司与供应方签署的合同是否包含机柜租赁?
2.参考意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存在一定期间,存在已识别资产,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判断是否存在已识别资产,需要判断合同是否明确或隐含指定资产,资产在物理上可区分,资产供应方不拥有对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当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且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时,表明资产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该项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企业难以确定资产供应方是否拥有实质性替换权的,应视为资产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本案例中,A 公司在三年期限内可以使用供应方提供的机柜,识别是否为租赁,需要判断其向供应方租用的机柜是否为已识别的资产。虽然合同未明确指定机柜编号,由于 A公司已经实际开始使用机柜,应判断供应方对这些已经交付 A 公司使用的机柜是否具有实质性替换权,包括考虑供应方替换其机柜的实际能力及成本效益情况等因素。由于合同约定任意一方无权擅自变更设备位置,供应方单方面更换机柜在操作上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当供应方不具备实质性替换权时,机柜为一项已识别资产,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其作为一项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3.相关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2018 年修订)》 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 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