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广东财税法规
1r0ohpbfv8sdz
全文有效
2026-05-15
2026-05-1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金融赋能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金发〔2026〕17号  发布时间:2026-05-09   来源:其他地方机构 
 
各金融监管分局,增城、从化金融监管支局,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地级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股份制银行分行,广州银行,广州地区各金融租赁公司,广东省联社,广州农商行,驻粤各财产保险总公司、省级财产保险机构,各有关政府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现将《综合金融赋能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专此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综合金融赋能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千万工程”决策部署和《关于金融支持广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金发〔2026〕9号),聚焦现代化海洋牧场(下称海洋牧场)建设,健全多元化、专业化、集约化金融要素保障体系,全力支持打造“海上新广东”,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破解金融服务痛点难点
  (一)加快推进养殖装备登记备案
  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依托省级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登记系统,对辖内海上养殖装备实际分布和养殖主体进行全面摸排,逐一查漏补缺,加快登记备案工作进度。鼓励为登记装备分配“一箱一码”,方便快速查询备案信息。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展业时要引导养殖主体主动申请装备登记备案,共同做好资产确权、评估、抵押、核保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涉海政务信息共享应用
  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共享涉海主体企业资质、装备登记、财政补贴、农险参保、信用状况等信息,为海洋牧场金融服务提供重要数据支撑。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获取海洋牧场产业链重点企业“白名单”,组织金融机构高效对接服务。
  (三)畅通涉海资产交易流转渠道
  支持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建立海洋牧场资产交易平台,推动信息发布、询价议价、成交撮合等功能集中化、线上化办理,提升资产流转效率。引导涉海企业及养殖户、装备厂商、银行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主体参与市场交易,通过盘活资产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入海洋牧场建设。
  二、加强多元化金融要素保障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优化授信制度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建立海洋牧场专项授信制度,在信贷额度、内部定价、资源分配等方面适当倾斜。丰富授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将涉海主体养殖技术、装备抗风险能力、环保评价、碳汇价值、海域使用权等特色指标纳入授信评价,提高企业信用资质和授信额度。鼓励依托核心企业探索“整域授信”“整链授信”模式。
  2.提升贷款期限适配性。银行机构要根据涉海主体生产计划和资金周期,设置灵活的贷款期限和还款安排,鼓励发放一次授信、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款。对鱼胶加工、种苗选育、深远海养殖、装备制造等回收期较长的产业,鼓励发放3-5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0年期以上固定资产贷款。
  3.拓宽抵质押物范围。鼓励银行机构将海洋装备、养殖设施、知识产权、海域使用权、海洋碳汇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基于养殖渔获的订单、仓单、保险保单等动产或权利的质押融资产品。
  (二)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1.健全保险产品体系。保险机构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对政策性海洋牧场保险的费率、责任进行差异化设计和动态调整,通过现有产品扩容、创新特色产品等方式,逐步形成覆盖种业、养殖、加工、装备、渔港、冷链物流等全产业链的海洋牧场保险产品体系。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共保机制服务海洋牧场建设。
  2.强化“保防减救赔”一体服务。鼓励保险机构运用卫星遥感、声呐、水下机器人、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承保、定损、理赔精准度,及时收集海洋水文气象、水质等监测数据,为养殖户提供风险预警、安全检查、风险管理建议、应急救援等服务。支持以实际损失定损的养殖险纳入政策性险种范围。
  3.优化行业规范标准。鼓励保险行业协会制订海洋牧场保险示范条款和各类险种承保理赔工作规范,推进精准定价、精准投保、精准理赔。支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参与海洋牧场承保理赔技术标准研究。
  (三)推广融资租赁服务
  1.探索特色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要充分发挥“融资+融物”特色功能和经营灵活优势,综合运用直接租赁、经营性租赁、厂商租赁、联合租赁等模式,为海洋牧场设备采购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鼓励探索“租赁+运营”一站式服务模式,为海洋牧场装备销售、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提供融资支持。
  2.提升租赁服务效率。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细化海洋牧场租赁物、承租人准入管理政策并定期更新,对具有标准化特征的租赁物要适当简化调查方式和内容,或通过线上方式切实提高服务效率。鼓励以“设备信用”替代“主体信用”评估,探索多个养殖户分时共享单套设备的共享租赁模式。
  3.完善租赁物估值与管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要积极推动建立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鼓励加强与海洋牧场企业“租赁+研发”联动,将现有网箱等租赁物进行智能化改造回租,助推海洋牧场租赁物标准化建设。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1.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银行机构要用好海洋牧场全产业链贷款贴息、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等财政支持政策,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涉海主体申请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强对海洋牧场“补改投”一级开发主体、专项债项目的配套融资,强化债贷、股贷、投贷协同。鼓励银行机构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政策支持海洋牧场建设。
  2.鼓励金融机构交叉赋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共享客户资质、融资信用、投保理赔等数据,联合开展项目评估、风险勘查、装备估值等工作,共同分摊尽调成本,推广保险增信、保单质押融资等贷款业务。鼓励探索“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组合模式,帮助涉海主体解决重大设施装备初期资金投入问题。
  3.强化支农支小担保增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减少、取消对涉海小微企业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通过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涉海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多增信服务。
  三、推动金融服务“上线”“下沉”
  (一)联县赋能提升服务精度
  金融监管部门要结合金融顾问联县赋能行动,指导大型银行通过“日常顾问+定期巡诊”方式,前置性帮助县域涉海主体资产整合、项目规划、融资能力提升。推动银行保险行业协会主动对接海洋、农业科技等产业协会,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参与涉海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制定。
  (二)“三基协同”提升服务深度
  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保险机构,依托普惠金融服务点等场所,“三基协同”网格化开展信息采集、政策宣传、产品介绍、供需对接等工作,打通涉海小微企业及中小养殖户金融服务“神经末梢”。
  (三)科技赋能提升服务效率
  支持金融监管部门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开发金融支持海洋牧场应用场景,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AI工具等科技手段,支持海洋牧场金融服务线上化、自动化办理,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