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少企业迫于融资、统计的压力,存在“对开”、“环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开”、“环开”的任何一方,均存在虚开和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目前多数税务机关根据上述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开票方与受票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开票方虚开发票的处理如下:
1、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纳税信用登记被直接判定为D级;
4、开票额度大幅度调低;
5、将有关违法方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是否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票,不是税务来定的)。
二、对受票方虚受发票部分的处理如下:
1、不允许受票方用以抵扣进项税额,要求其计算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2、由于受票方取得的凭证不合法,要调增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要求其计算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3、对受票方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4、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受票方予以处罚;
5、纳税信用登记被直接判定为D级;
6、开票额度大幅度调低;
7、将有关违法方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是否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票,不是税务来定的)。
如果一批企业为了融资实施“环开”的行为,如:A公司开票给B公司1000万元,B公司再开票给C公司1000万元,C公司再开票给D公司1000万元,最后由D公司开票给A公司1000万元,开票金额相等形成闭环。一旦“环开”行为被查实,A公司按虚开发票处以最高罚款50万元,已交的130万元增值税不得退还,同时进项税额转出130万元;B公司按虚开发票处以最高罚款50万元,已交的130万元增值税不得退还,同时进项税额转出130万元;C公司按虚开发票处以最高罚款50万元,已交的130万元增值税不得退还,同时进项税额转出130万元;D公司按虚开发票处以最高罚款50万元,已交的130万元增值税不得退还,同时进项税额转出130万元。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合计缴纳罚款200万元,缴纳增值税520万元,同时进项转出补税520万元。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可能只是其中某个公司为了融资1000万元,其他公司都是为协助开票、走账,结果补税加罚款去了1240万元,实在是得不偿失,还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免除了刑事责任,但是难逃的行政责任会让企业经济损失着实惨重。
税务机关既然认定为虚开,认为应税交易并没有发生,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却要求纳税人补缴增值税,这不是明显违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税收法定原则吗?不少财税专家对此展开讨论,有的专家认为既然认定是虚开就不应该征税,已征税款应予以退还;有的专家认为33号文是惩罚性立法目的,“你开了票,就推定你收了钱;你开了票,就发生了纳税义务。你收的是别人的税钱,凭啥不交?”
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18年9月《虚开发票案件查处工作指引》有所表述:


1、对开票方虚开发票不以卖票牟利为目的,而是以融资、上市等为目的的企业,在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已申报纳税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对开、环开发票等行为,因违反了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国务院2023.7.20修订为第35条)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不退还销项)
2、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不属前三种情形(指的是“为了继续对外虚开发票牟利的、为了骗取出口退税的、为了偷税的”等三种情形)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国务院2023.7.20修订为第35条)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不转出进项)
《虚开发票案件查处工作指引》表明“对开”、“环节”被认定为虚开,不存在受票方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处理,只需按“发票违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之规定处罚即可。(仅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