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综合
请问:我们集团跟子公司签订的《税务咨询合同》、《人事管理合同》等,并收取的费用,对于子公司来讲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6-05-11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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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请问:我们集团跟子公司签订的《税务咨询合同》、《人事管理合同》等,并收取的费用,对于子公司来讲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的,为集团决策、监管、控制、遵从需要所实施的财务、税务、人事、法务等活动,属于非受益性劳务,子公司存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因此,子公司支付的这些税务咨询服务费、人事管理服务费,若被认定为非受益性劳务,将无法税前扣除。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非受益性劳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已经购买或者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二)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为保障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该劳务活动主要包括:

1.董事会活动、股东会活动、监事会活动和发行股票等服务于股东的活动;

2.与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的经营报告或者财务报告编制及分析有关的活动;

3.与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的经营及资本运作有关的筹资活动;

4.为集团决策、监管、控制、遵从需要所实施的财务、税务、人事、法务等活动;

5.其他类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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