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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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具建筑服务类增值税发票时,数电发票已有【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必填项。请问在发票【备注】栏中还要填写【工程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吗?
发布时间: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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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及《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等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还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吗?


答: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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