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2366我的咨询时说,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固定资产(因小规模纳税期间申报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未抵扣,以下简称“销售小规模时固定资产”),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不能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
1、这种情形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1目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10公告规定情形”)有什么不同?
2、同样是纳税人目前身份是一般纳税人,同样是取得固定资产时按政策规定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的规定就没有抵扣的可能性)且未抵扣,为什么10公告规定情形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小规模时固定资产就不能适用10号公告的规定?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建议参考上述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小规模时期取得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我站已有同类问题登记并提交上级部门待进一步明确,如在该规定明确前您的业务已实际发生需申报办理的,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