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一条举报线索牵出北京某公司涉税违法,补税罚款合计1196万
发布时间:2026-05-07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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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举报线索牵出多重涉税违法案——揭秘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件。经查,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通过违规列支成本费用、隐匿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共计509.62万元,同时还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丢失记账凭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96.9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举报线索牵出疑云 实地核查发现多重问题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行为。

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开展初步核查。经核查,该公司为某电动执行机构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总代理,主要从事产品宣传、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及销售业务。该公司一直正常申报纳税,未发现明显涉税问题,是举报线索不实,还是公司另有隐情?检查人员决定依法展开调查核实,深入实地一探究竟。

在实地检查该公司账簿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诸多异常:其一,企业丢失了部分记账凭证,财务资料残缺不全;其二,“管理费用”项下列支大额员工宿舍租金,远超福利费扣除限额,且取得的员工宿舍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其三,部分库存商品存在重复结转成本的情况;其四,企业存在给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为高管报销子女教育费用等个人消费支出,但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一系列反常迹象表明,该公司在成本列支、收入确认、个税代扣代缴等方面存在多重涉税风险。在初步核查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资金比对揭开“面纱” 对公账户藏匿收入

为进一步查清真相,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账簿凭证,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

随着调查层层深入,一个关键疑点浮出水面:对公账户累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存在明显差异。检查人员当即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在确凿的银行流水证据面前,二人最终承认:对公账户确有部分收入未入账核算。经进一步确认,这些未记账款项均为公司经营收入。

经核实,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隐匿收入共计48笔,涉及金额501.25万元。这些隐匿收入未计入企业账册,未进行纳税申报,构成偷税行为。

 

多项违法逐一查实依法严惩敲响警钟

经查实,北京西博思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存在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丢失记账凭证,以及给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为高管报销子女学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机关发现责令限改后,仍未按规定时限更正代扣代缴的涉税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再次约谈该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相关政策规定及法律后果。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表示接受处理处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后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96.9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华税点评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因被举报触发税务稽查,但其揭示的典型违法手段及执法逻辑值得企业关注。

其一,隐匿收入难逃资金比对。检查人员通过调取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进行比对,发现501万元收入未入账。此类资金穿透核查已成为稽查标配手段,企业试图通过对公账户收款不入账来隐匿收入,在银税互动和数据比对环境下极易暴露,且一旦查实即构成偷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面临0.5倍至5倍罚款。

其二,“小问题”背后的大风险。本案中,企业不仅存在偷税行为,还被发现将员工宿舍租金全额抵扣进项(依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高管子女报销教育费用等个人消费支出未代扣个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甚至重复结转成本、丢失记账凭证。这些看似零散的违规行为,叠加后大幅推高了补税罚款金额。

其三,账簿凭证管理不可忽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更为关键的是,凭证缺失直接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真实经营情况,举证责任随之加重。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避免因凭证管理疏失而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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