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2026年1月1日起农产品停止执行加计抵扣1%的增值税优惠了!
尊敬的纳税人: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停止执行。请您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有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6年02月06日
【青岛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1%计算进项税额优惠,请知悉。
原政策为: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新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公告明确: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