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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优惠全面取消及其运用场景中的涉税风险破局
发布时间:2026-02-12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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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优惠全面取消及其运用场景中的涉税风险破局随着我国增值税制度持续深化改革,以“税收中性”和“抵扣链条完整”为核心的税制优化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在此背景下,部分行业长期适用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正逐步清理与规范。商品混凝土行业简易计税办法的全面取消,正是这一进程中的关键举措,对整个建筑建材产业链的税务处理、定价模式及合规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旨在系统剖析此次政策变革的核心要义,并结合典型业务场景,为相关企业识别与应对涉税风险提供实操指引。

 

(一)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优惠全面取消的税收政策依据分析

 

1、简易计税优惠全面取消的政策依据    本次政策调整的权威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根据该文件的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不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该文件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口径: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5年12月31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此举标志着,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确立的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政策(可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政策变迁的根本动因在于统一税制、简化征管、消除因计税方式差异造成的市场扭曲,确保增值税环环抵扣的内在机制在商品混凝土这一重要建材环节得以贯通。

2、核心变化本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变化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计税方式的根本性变革:自2026年1月1日起,商品混凝土(特指纳税人自产并以水泥为原料)的增值税处理,从“可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转变为“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13%税率)”。企业需就其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并凭合规凭证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2)政策执行的时间节点:新旧政策划界的唯一标准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5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销售业务,仍可适用原简易计税政策;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6年1月1日(含)之后的所有业务,必须严格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按13%税率计税。这一时点判断是税务合规的生命线。

(3))企业管理要求的全面升级:政策切换对企业财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一般计税方法相匹配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准确归集和及时认证水泥、砂石、运输、设备购置等环节的进项发票;规范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会计核算科目与流程;重新评估和优化定价策略与合同模板。

 

[案例分析]混凝土企业2026年1月业务全部错用3%征收率案

 

一、案情基本情况

金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公司实现商品混凝土含税销售收入共计1,050万元。由于财务人员对政策更迭未能及时跟进,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仍沿袭以往做法,将全部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并计算缴纳增值税30.58万元 [1,050 ÷ (1+3%) × 3%]。2026年2月,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底账系统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疑点,遂启动纳税评估。

 

二、涉税风险分析

1、错误适用政策导致少缴税款:

金筑公司2026年1月的销售业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落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6公告第10号文生效之后。依据公告第三条,必须适用13%增值税税率。其错误适用已废止的3%征收率,导致计算错误,少数增值税税款。正确的应纳税额应为120.80万元 [1,050 ÷ (1+13%) × 13%],少数税款达90.22万元。

2、面临补税、滞纳金及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除追缴少数税款外,有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该行为被认定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述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将面临少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可能移送司法机关。

3、发票违法违规风险:

金筑公司对外开具了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此行为属于开具不合规发票(开具“品名”真实但适用“税率”错误的发票)。这不仅使自身面临处罚,更导致下游受票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此类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将税务风险传导至客户,可能引发商业纠纷。

 

三、涉税风险管控策略 

 

 1、立即全面自查,主动纠正申报:

金筑公司应立即对2026年1月1日后的全部业务进行自查,重新计算应纳税额,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少数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根据《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及相关裁量精神,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有助于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2、规范发票处理,阻断风险链条:

立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规定,对已开具的错误税率发票全部予以冲红,并按照13%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及时交付下游购货方,协助其完成合规抵扣,挽回客户损失。 

 

 3、建立政策敏捷响应机制:

企业必须将税收政策跟踪作为财务部门的常态化核心工作。指定专人监控财政部、税务总局官网及权威专业媒体,确保第一时间获取政策动态。任何重大政策变化,均应在内部启动评估、培训和系统调整流程。

 

4、强化技术控制,升级内部系统:

立即联系税控服务商,更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确保商品混凝土的税目编码与13%税率强制绑定,从系统源头杜绝误选可能。同时,在财务核算软件中设置校验规则,对适用税率进行逻辑审核。

 

(二)运用场景中的涉税风险管控

 

1、运用场景新政的影响辐射至整个建筑建材产业链的核心环节:

(1)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所有销售业务:涵盖直接面向施工项目的供应、对分销商的销售以及用于本企业自建项目的情形。

(2)建筑施工企业的商品混凝土采购业务: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

施、交通工程等各类施工总包或专业分包中的商品混凝土采购与成本列支。

2、涉税风险管控为有效应对新政挑战,相关企业应构建多层次、全流程的涉税风险管控体系:

(1)政策过渡期精准执行管控: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精准判定每一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是划分政策适用期的唯一合法依据。对于2025年末签约、2026年供货的“跨期合同”,必须建立专项管理台账,逐笔跟踪确认。

(2)企业内部财税流程再造:

第一、开票与收票管理:混凝土企业须确保开票系统默认税率为13%;施工企业须将“提供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供应商准入和付款的必要前提。

第二、会计核算调整:设立清晰科目,分别核算新旧税率下的销售收入与销项税额。混凝土企业应重点加强成本端进项发票的管理,力争应抵尽抵,平滑税负上升影响。

第三、采购销售策略优化:混凝土企业需基于进项抵扣情况重新测算产品真实税负,作为价格谈判基础。施工企业需将税率变化导致的采购成本增加因素,纳入项目预算和投标报价模型。

第四、合同涉税条款的重审与完善:

(1)价格条款:新签合同必须明确写明“本合同单价/总价为含税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3%”。建议增设 “税收政策调整条款” ,约定如遇国家法定税率调整,合同含税价将按“原不含税价×(1+新税率)”的公式同步调整,避免争议。

(2)发票与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发票开具类型、税率、时限,并约定若因销售方开具发票不合规导致购买方无法抵扣的,销售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即购买方损失的进项税额及附加税费)。 

(3)产业链协同与商务谈判管控:面对税制变化带来的成本重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应摒弃零和博弈思维。通过公开、透明的成本测算数据,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协商分担因国家政策变化产生的额外税负,寻求长期合作共赢。

 

【案例分析】总包方与混凝土供应商的价格博弈僵局

 

(一)案情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宏泰建筑集团(以下简称“宏泰集团”)与鑫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签订年度采购框架协议,约定2025年11月至2026年10月期间,鑫源公司以含税价400元/方的价格供应指定型号商品混凝土,协议仅注明“开具合法增值税发票”。2026年1月前,双方按3%税率发票结算顺畅。2026年2月,鑫源公司要求将单价上调至450元/方,以补偿税率升至13%带来的损失。宏泰集团以“合同价格已锁定”为由严词拒绝,鑫源公司遂暂停供货。项目面临停工,双方陷入僵局。

 

(二)涉税风险分析

1.情势变更下的合同履行风险:本框架协议签订于政策变更前,关键履行期覆盖变更后。增值税税率从3%大幅上调至13%,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属于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客观变化,若继续按原价履行,对鑫源公司而言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受不利影响的鑫源公司有权请求重新协商。

2,成本传导与抵扣断裂风险:宏泰集团若坚持原价,鑫源公司可能选择停止交易或虽交易但不开具发票。前者导致项目中断,后者导致宏泰集团无法取得合规进项抵扣凭证,不仅增值税链条断裂(承担了本应由下游转嫁的税负),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也面临风险。

3、项目工期违约与多重损失风险:供应链中断直接威胁工程进度,宏泰集团可能因此向建设单位(业主方)承担巨额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同时,纠纷导致的谈判成本、诉讼成本及商誉损失难以估量。

 

(三)涉税风险管控策略

1、基于法律原则,启动理性协商:双方应立即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承认“情势变更”事实,摒弃对立情绪。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

构,客观测算因税率调整给鑫源公司增加的实际税收负担(需考虑其进项抵扣情况),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量化基础。

 2、创新解决方案,实现风险共担:可探索灵活方案,例如:对2026年供货部分,约定一个过渡期的“成本分担机制”,如上调部分价格,但并非全部转嫁;或宏泰集团承诺加大采购量、优化付款周期,以帮助鑫源公司消化部分成本压力 

 3、向上游传导压力,寻求源头化解:宏泰集团应正式发函给项目建设单位,附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及与供应商的往来函件,依据施工总包合同中常见的“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条款,申请调整工程结算价款,从源头解决成本增加问题。

4、彻底完善合同文本,建立长效机制:无论本次纠纷如何解决,双方必须立即修订或补充协议,加入明确的 “税收政策调整条款” ,为未来可能发生的类似情况预设公平、高效的解决路径,例如:“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调整导致本合同标的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变化,则本合同含税价应自税率变更之日起自动调整为:新含税价 = 原合同不含税价 × (1 + 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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