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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变化(十五):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6-02-11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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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变化(十五):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还有效吗?

最近有不少学员咨询,东方老师,财税〔2016〕140号文2026年是否有效?发生变化了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由于在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配套文件中并没有规定财税〔2016〕140号文十六条内容失效,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税收条款并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任何改变,因此,该条“建筑施工设备湿租”政策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仍然有效,纳税人发生类似业务时,适用税目为“建筑服务-***设备租赁”,而非“经营租赁”科目。

注:“纳税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同时纳税人也包括一般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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