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变化(十七):视同免税优惠政策“一延续两终止”
赵东方 2026-02-10
一、无偿转让股票优惠政策延续
1、《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视同应税交易,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末。
二、无偿贷款免税优惠政策终止执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视同贷款服务免税)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内容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服务类中除了无偿转让金融商品外自2026年开始均不作为视同应税交易项目,因此,无偿借贷行为也全部不作为视同应税交易项目了,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也完成了历史使命,该项优惠政策实际执行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优惠时间为6年11个月。
同时包括企业集团在内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无偿借贷行为也不存在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了,该政策自2026年停止执行。
三、无偿扶贫捐赠货物免税优惠政策终止执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视同销售货物免税)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依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系列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中有关“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