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发改委
13nc6crhd6cij
全文有效
2026-02-10
2026-02-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6年春耕及全年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26〕149号  发布时间:2026-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钾肥行业分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硫酸工业协会:
  2025年,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农业用肥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供销合作总社,现就做好2026年春耕及全年化肥保供稳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化肥生产原料供应,稳定化肥生产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抓好化肥生产,协调保障化肥生产原料供应,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落实最低生产计划,特别是做好冬储春耕等备肥用肥关键期化肥生产,按要求报送生产情况;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时,允许环保绩效A、B级化肥生产企业自主减排;促进磷矿石生产稳定,保持合理价格水平;支持相关磷肥生产企业加快建设磷石膏制酸项目。鼓励国产硫磺优先直接供应国内磷肥生产企业;磷肥生产企业将国产磷肥积极供应国内市场,特别是加强春耕期间生产保供。硫酸协会、磷复肥协会共同组织做好硫酸、磷肥生产企业硫酸产销衔接,稳定上下游购销关系。
  二、促进化肥顺畅流通,降低农业用肥成本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交通主管部门保障化肥及生产原料水路、公路运输通畅;发挥农资骨干流通走廊作用,促进化肥及原料顺畅流通;引导重点农资流通企业加大向化肥直接用户销售比例。铁路要严格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政策,加强运力配置满足化肥产销区之间、冬储春耕期间大规模跨区域调运需要,特别是保障磷肥由南向北、钾肥由西向东运力充足。有关商协会要充分发挥全国农资保供平台作用,引导重点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利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销对接和信息登记,引导企业按照合理价格及时销售化肥,特别是保障东北地区、西北地区等远端市场用肥需求。
  三、加强化肥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储备功能作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化肥储备监管核查,督促承储企业按要求落实储备任务,及时协调解决承储企业在储备货源组织、调运、资金贷款等方面的困难;加强不同层级化肥储备衔接配合,提高储备规模、品种、时段等方面的互补性。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加大对化肥储备业务及相关仓储设施建设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郑商所要继续优化“商储无忧”业务,积极提供稳定农资价格的专业服务。中国农资流通协会要持续优化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功能,提高储备信息登记管理便利化。
  四、加强化肥进出口服务管理,切实做好进口保障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督促指导辖区内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遵守化肥贸易管理规定;支持口岸化肥及生产原料储运设施建设,提高口岸接运换装效率;协调保障钾肥以及磷矿石、硫磺等化肥生产原料进口运输船舶优先靠港和接卸。鼓励重点钾肥进口企业拓展优化钾肥进口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视情加大硫磺进口力度,以稳定国内供应为目标保持合理库存水平。鼓励相关企业结合农业用肥需要优化化肥进口品种、节奏。五矿商会要做好钾肥进口企业服务引导工作。
  五、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支持有关方面加大化肥打假工作力度,积极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驻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作用,及时发现和打击化肥领域违法行为。郑商所要加强对尿素期货穿透式监管,完善交割制度,优化交割布局,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重点化肥流通企业主动承担化肥保供稳价社会责任,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商协会要加强化肥供需和价格信息发布,及时澄清市场不实信息;完善化肥领域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登记制度,加强相关信息应用。鼓励社会各方加强监督,积极反映影响化肥市场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推进科学施肥,提高化肥使用效率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支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科学施肥知识普及宣传和技术指导;集成推广符合科学施肥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重点化肥流通企业要积极开展统测统配、智能配肥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因地制宜生产推广硫铵和低浓度磷酸二铵等化肥,以实际行动促进农业用肥降本增效。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对保护农民种粮投入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部署和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本地区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协调解决化肥生产、运输、储备、销售、施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1月30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