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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隐匿收入,所得税核定征收案例
发布时间:2026-02-09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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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

你所投资的胜利加油站采用账外收款,少计收入的手段销售成品油,少申报收入,造成你少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对胜利加油站的检查结果,胜利加油站2019年实际取得收入10,129,566.05元,2020年实际取得收入7,654,719.29元,2021年实际取得收入9,889,078.07元,2022年实际取得收入12,266,141.95元。检查所属期内该加油站虽能查实营业收入,但成本资料严重不全,难以查账确定经营所得。鉴于该加油站的会计核算情况,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及《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五条的规定,拟按收入总额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核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该单位为零售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5%。经计算,你2019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少缴107,024.20元;2020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少缴70,706.95元;2021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少缴101,829.48元;2022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少缴131,386.45元。你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二、罚款50%

对你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53,512.10元、35,353.47元、50,914.74元、65,693.23元。

(来源:橦宜金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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