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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发票详解
发布时间:2026-02-12   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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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电力发票详解

1.随电费代征的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2.电力公司按规定随电费代征的政府性基金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政府性基金

3.自2026年1月电费账期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政府性基金拆分为两个项目,对应税率栏标准分别为13%、不征税。

其中,对于向一般纳税人用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电费、政府性基金分别开具专用、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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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影响
1.电力公司税负降低:原电力费部分开具不征税发票;
2.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少了:因为电费的“部分“开具不征税发票;
3.留下一个问题:非电力公司转售的时候,这部分取得电力公司开的不征税发票“政府性基金”,能不能转售的时候也开不征税发票,否则转售税负增加。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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