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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提单迷雾:一场出口退税引发的税务官司
发布时间:2026-02-11   来源: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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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夏,银川市的税务稽查系统里,一份异常的退税数据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稽查局)的注意——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泓国际)近两年来的出口退税业务增长迅猛,背后似乎藏着不寻常的端倪。

618日,市稽查局正式下达稽查任务,将核查的目光聚焦在德泓国际20152016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上。三天后,稽查人员带着《税务检查通知书》走进德泓国际,现场调取了535本账簿、记账凭证和报表,一场细致的税务核查就此展开。

经过四个多月的梳理比对,稽查人员发现了关键问题:德泓国际申报退税所依据的66份原始货运提单上,货物品名赫然写着家具、鞋袜、铁制品等,与公司申报的报关单及备案单上记载的货物名称严重不符。这些不符的单证涉及金额近3860万元,对应的退税额高达655万余元。117日,《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和《违规退税的稽查报告》正式形成,认定德泓国际涉嫌违规申报退税。

面对稽查结论,德泓国际迅速提交了书面陈述:公司的报关业务并非自行委托,而是由购货方指定的报关公司办理,公司已按报关单所载货物如实发货,且足额收到了购货方货款,对于提单与备案单证不符的情况,公司既不知情也难以核查。但由于案件复杂,市稽查局决定延期处理。

2018322日,市稽查局审理科经集体审理后,将案件提请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一周后,市稽查局依据审理意见作出银国税稽处[2018]1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德泓国际补缴已退税款655万余元,并将相关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提相应销项税额。42日,这份处理决定书送到了德泓国际手中。

“我们确实履行了出口义务,为何要补缴税款?”德泓国际难以接受这个结果。521日,公司正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税务局受理后,于718日作出宁税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两次维权未果,德泓国际于2018年下半年将市稽查局和自治区税务局一同告上了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两份决定书。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出口货物需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方可享受退税。市稽查局仅以提单与备案单证名称不符为由认定违规退税,但未核实单证不一致的原因,也未排除公司已实际收到货款的客观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自治区税务局在复议中未合理核查公司提出的异议,复议决定亦应撤销。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两份决定书,并责令市稽查局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一审判决下达后,市稽查局和自治区税务局均不服,于2019年提起上诉。市稽查局辩称,其从未认定德泓国际货物未出口,仅认为备案单证不符合规定,处理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自治区税务局则表示,复议过程已依法集体审理,充分考虑了各方意见,维持原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德泓国际在二审中坚持己见:公司已完成实际出口并收款,单证不符并非公司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查明的全部事实。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德泓国际是否提供了虚假备案单证。涉案备案单证由中间代理机构或船公司提供,并非德泓国际自行制作,市稽查局既未核实单证名称不一致的具体原因,也未对货物是否实际出口作出认定,仅以单证不符为由作出处理决定,证据明显不足。

201982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场历时两年多、历经稽查、复议、两审诉讼的税务纠纷,最终以德泓国际的胜诉告终。

总结:

这场德泓国际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诉讼,其价值与意义早已超越了单一企业的权益维护范畴,更是司法层面对税务行政执法举证责任作出的明确界定,再度强化了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时必须恪守的审慎履职核心要求必须穷尽调查手段查清事实全貌、掌握确凿充分的违法证据,唯有如此,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才能经得起法律的严格检验。

威德税务多年来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一线实务经验来看,当前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存在着极具普遍性的错误思维与执法误区,这一误区也成为了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屡屡败诉的核心症结。具体而言,这类税务机关彻底倒置了行政执法的举证责任逻辑,陷入了“一味要求企业自证清白”的错误逻辑闭环: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准则,税务机关作为作出对企业不利行政处理决定的主体,本应承担举证证明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定举证责任,但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却将这一法定责任不合理地转移给企业,要求企业自行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税务违法情形。

更关键的是,当企业因客观现实条件存在举证障碍时——如同本案中德泓国际,其备案单证由购货方指定的报关代理机构、船公司等第三方提供,企业对单证制作环节无直接掌控权,也无法独立核查海运提单与备案单证名称不符的具体原因,客观上无法完成“自证清白”的要求——税务机关并未履行自身的法定调查核查义务,既未深入追溯事实真相、核实单证不符的核心原因,也未主动搜集、固定能够证明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有效证据,更未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抗辩、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便仅凭表面的单证瑕疵,轻率、武断地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视同内销等税务处理决定。这类处理决定,表面上以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威为背书,呈现出“不容置疑、具有强制力”的权威表象,但从法律层面来看,其本质是对行政执法举证规则、法定调查程序的公然漠视,更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直接挑战。而这种缺乏事实查清、无确凿证据支撑的行政处理决定,在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后,必然会因税务机关无法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在司法审查中面临极高的败诉可能性,本案中市稽查局、宁夏自治区税务局的败诉结果,正是这一错误执法思维引发的典型司法后果,也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敲响了明确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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