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若自然人属于持续经营(而非偶然发生应税交易),则应办理相应税务登记,按期申报纳税。除非属于下述特定情形:
2、如下情形,月度计税,执行“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
(1)一次性收取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计息期月均分摊。
(2)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租赁期月均分摊。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一)代开申报
若超过起征点标准,到税务大厅为支付方代开发票,则同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扣缴申报
这是最新规定。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对此,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三)代办申报
对于上述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等,相关各方代办申报。
(四)自行申报
这是兜底方式了。即除了上述情形,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则须自行申报。而申报期限则是“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前提是达到了起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