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本期和大家分享配套政策的第二个变化——5%征收率还在!但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了。
前段时间,大家看到最新的优惠代码表里面还有5%的征收率,然后很多税友就问是不是5%的征收率还在啊?又有一些大咖用事后诸葛亮找补式解读的方式和大家分析为什么还存在5%的征收率,法律的依据在哪里,说得好像自己在未看到这个代码表之前就已经料定会存在一样。但是老戴也不管那些事后诸葛亮的大咖究竟事前是不是已经那么牛逼的知道了,10号公告发布以后,就实锤了5%的征收率还在!
一、5%的征收率还在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5%的征收率依然还在,只是适用范围大大缩小了,而且加了一个期限。
适用范围: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租售有关;②仅限于一般纳税人;③期限为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这样的规定法律依据在哪
可能有税友会说,增值税法规定了征收率是3%,且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调整征收率啊,配套政策做出上述的规定,有得到增值税法的授权吗?
如果我们只站在单一的征收率角度看,是没有授权的,但如果我们把上述的限期规定,看做是对一些过渡项目的专项税收优惠措施,那就是有授权的嘛。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大家可以看到,增值税法授权了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某些情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的。那么对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发生的不动产相关的项目,由于建设时不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如果按照一般计税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税负会变得很重,因此,适当给予照顾,允许这些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即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能有效降低他们的增值税负担,这也能算做专项增值税优惠嘛。
当然了,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本来就适用简易计税的,而且征收率已经统一为3%了,即使是营改增以前的不动产相关的项目,也能适用3%的征收率,已经比旧规定中要“优惠”了,如果还让小规模纳税人的这类型业务适用5%的征收率,那就不是什么专项优惠,而是加重负担了,所以配套政策就没有再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事项了。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