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确认销售额的情形有: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
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增值税销项税额=(卖出价-买入价)/(1+6%)*6%
如果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注意: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客运场站服务销售额=全部含税价-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含税价-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1+6%)*6%
一般纳税人就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注意: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航空运输服务销售额=全部含税价款-代收转付价款
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含税价款-代收转付价款)/(1+9%)*9%
(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航空运输代理服务销售额=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机票款及相关费用
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机票款及相关费用)/(1+6%)*6%
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注意: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开具普通发票。
(五)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全部含税价款-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及相关费用
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含税价款-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及相关费用)/(1+6%)*6%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或考试服务=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用
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用)/(1+6%)*6%
注意: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签证代理服务=全部含税价款-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含税价款-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1+6%)*6%
注意: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全部含税价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含税价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1+6%)*6%
注意: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丨写在最后
以上是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的业务,总结为:金融、场站、航空代理、境外考试、签证代理、进口代理,一共有6类。
有涉及以上情形的财税朋友们需要特殊注意,由于已经享受了差额征税,对应的扣除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
具体政策文件可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来源于梅花财税伴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