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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变化(十六):销售自来水重要变化
发布时间:2026-02-11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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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变化(十六):销售自来水重要变化

一、原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新政策: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3.销售自来水。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 

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变化点:

1、新政策取消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差额计税的政策。

2、纳税人不再强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只需要有销售自来水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适用简易计税3%征收率。

3、一般人销售自来水有两种选择:

①一般计税适用9%低税率,可以抵扣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

②一般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不得抵扣购进自来水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适用3%减按1%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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