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1rzk65u5twiml,kxv0v5okwp2q,byageantrjei
增值税法:取消该两项简易计税
发布时间:2026-02-11   来源:小陈税务08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学习政策】

1.关键词“已适用”:是指该建筑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26年1月1日前,且按照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特殊情况:2026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者开工,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未发生,需和主管税务局沟通是否能享受简易计税(可能性非常小)。

做好已签合同、已中标、先干活后走“流程”、仅2026年1月已按简易计税开具发票等甲供工程项目(不符合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的过渡安排。

3.甲供工程项目:取消简易计税,施工企业和业主会存在“市场博弈”,一般情况下是业主“说了算”,您懂得。

建筑企业甲供工程按9%一般计税方法,材料进项税额若被业主取得,那么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将显著上升。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