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个税申报无小事,侥幸心理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6-02-11   来源: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作者:王钰媛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作者:王钰媛    导师:廖娟

近期多地税务机关集中曝光了一批典型个税违法案件。从“忘记申报”个税到“虚假申报”个税,如今在税收大数据的“法眼”下均无所遁形。

图片

01

少缴税款:通知后仍不申报,被处1倍罚款

图片

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赣州市稽查局对ZT个人2023年度个税情况开展检查,发现其任职于两家房地产公司期间取得收入,却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21563.53元。

关键在于税局已通过企业提供的收入数据掌握其应税信息,并多次提醒督促。然而,ZT个人经通知后仍拒不申报,其行为被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最终被处以1倍罚款,合计需缴纳超4.3万元。

 
 

02

虚假申报被定性为“偷税”

图片

苏州市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DHY个人在2023年度,其名下有多家单位为其申报合计276675.32元的收入,其应纳税额为24080.58元,但实际但仅被代扣7459.72元,存在16620.86元的税款差额。

在年度汇算时,DHY不仅未主动补足税款,还存在隐瞒收入、未据实填报的情形。

税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除追缴全部少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对其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9972.52元。

03

跨省隐匿收入、虚构扣除,

主观故意构成偷税

图片

在2021年至2023年间,FGJ个人在三年内先后在广东、重庆、山西、江苏等地五家公司任职,年收入均超50万元,为逃避纳税,他采取了多种手段:

在2021年,通过供职公司以“福利费”名义报销个人租房补贴、探亲交通费等3.1万余元,且未办理年度汇算;

在2022年,故意提交虚假汇算申报,虚增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

在2023年,再次未进行汇算申报;

税局经查认定,其2022年虚报扣除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偷税,处以50%的罚款;2021年和2023年的行为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各处50%罚款。

最终,FGJ被追缴税款73547.74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6773.88元,总金额超过11万元。

04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提醒

图片

税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核查企业工资发放记录、个人银行流水、跨区域信息协同比对等手段,合法收入都会被“看见”。

个税申报无小事,如实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主动申报全部收入,据实填报扣除项目,侥幸心理要不得。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