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增加了职工薪酬的指标,关键填这两个数!
从填表说明来看,其实这两个栏次都是 会计口径
1.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简单说:公司总共计提了多少职工薪酬成本(包括工资、公司承担的社保、福利、工会经费等)。取数方法:找“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看它的*贷方累计发生额*(所有计提的总数)。
计提时候: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资/福利费/社保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福利费/社保(新规填报取这个数)
若未通过该科目过渡,需梳理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中职工薪酬明细,汇总工资、福利等金额,确保无遗漏。
2.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
此栏次仅核算工资薪金实际发放额,不包含福利费等,且填的是 “税前工资”(工资表应付金额),非扣除社保、个税的实发数。
取数时看 “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薪金” 二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例如某员工应付工资 1 万元,扣除社保 800 元、个税 200 元后实发 8900 元,填报金额为 1 万元。
需注意,该数据会与个税系统 “累计收入” 比对,差异过大可能触发核查。但合理差异无需担心,比如现金福利并入个税申报(计入 “累计收入”),但会计计入 “应付职工薪酬 - 福利费”,导致个税申报数大于填报数,留存凭证即可说明。
不少财务人员在核对数据时发现:自己取的是 “去年 12 月至今年 8 月的实际工资”,却要与个税系统 “1-9 月累计收入” 比对,两者为何能对应?
核心在于个税的 “收付实现制” 原则。
个税申报的 “所属期” 以 “实际发放月份” 为准,而非 “工资归属月份”:
• 去年 12 月的工资,若今年 1 月实际发放,个税所属期为 “今年 1 月”;
• 今年 1 月的工资,若今年 2 月实际发放,个税所属期为 “今年 2 月”;
• 以此类推,今年 8 月的工资,若今年 9 月实际发放,个税所属期为 “今年 9 月”。
因此,“去年 12 月(发放于今年 1 月)至今年 8 月(发放于今年 9 月)的实际工资”,恰好对应个税系统中 “今年 1-9 月” 的 “累计收入”,两者所属期完全匹配。若企业无特殊工资发放节奏(如隔月发放),按此逻辑核对,即可确保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