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期交所
商品交易所
金交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法律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商务部
19u90sdxtgyf2
全文有效
2025-10-18
2025-10-18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商合发〔2025〕207号  发布时间:2025-1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移民局、国家外汇局、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

当前,我国出海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对高质量、专业化海外综合服务需求显著增加。为支持出海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构建完善与我国对外投资贸易规模体量及发展态势相匹配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提升出海企业国际竞争力和维护企业海外正当权益为目标,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推进服务资源优质供给和高效匹配,打造形成央地联动、区域协同、资源集聚、内外贯通的立体化、全链条海外综合服务生态。

二、优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

(一)建设国家层面综合服务平台。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将“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升级为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贯穿企业出海全流程、全链条,联通“税路通”、“贸法通”、条约数据库、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平台资源,形成综合服务大平台和专业服务分平台有机结合的“1+N”服务体系。围绕企业出海共性需求,提升平台集成化、综合化、数智化水平。拓展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功能。

(二)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引导企业用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贸易指南、重点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报告等现有公共产品,创新推出更多时效性强、实用性高的公共产品。围绕出海企业市场开拓、合规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合规、海外权益维护等,推出更多精细化、针对性培训及交流活动。加强企业出海风险提示,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指导企业维护海外合法权益。

(三)提升综合服务效率。推广应用电子证照,提升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效率和数字化治理水平。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鼓励支持全国性行业商协会发挥协调作用,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帮助企业更加便捷高效对接全球优质服务资源。

三、集成创新地方服务

(四)升级线上线下服务。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加强本地区“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建设,打造企业出海获取基础性信息的“一站式”窗口。依托地方政务服务中心,持续优化企业对外投资、对外贸易、人员出入境等有关业务办理流程。集聚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财务会计、安全保护、金融服务、人力资源等领域优质专业服务机构,做优做强具有地域特点的服务品牌。

(五)探索创新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等,发挥开放枢纽、总部经济、服务资源等优势,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首创性、集成式探索,打造出海综合服务港。支持地方以适当形式推介各行业各领域优质服务,帮助企业有效识别、精准匹配出海服务资源。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优势互补,高效整合优质服务资源,形成协同效应。依托港澳地区在跨境投资贸易、金融、法律等领域优势,拓展经贸合作机制,加强服务机构联动,共同增强服务企业出海能力。

四、延伸健全海外服务

(六)拓展境外经贸合作区功能。基于平等互利、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循序渐进等原则,支持出海龙头企业参与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加强与东道国政策沟通,为入区企业发展创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七)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推动具备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合作区、中资法律服务机构等在重点国别和地区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协助企业解决落地服务需求,为出海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持续服务。

五、加强经贸合作保障

(八)丰富双边合作机制。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投资、贸易、税收、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协助、反垄断等领域双边合作文件,丰富涉企服务制度性保障。更好发挥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出海服务诉求。

(九)营造安全有利环境。加强海外安全风险信息跟踪和发布,指导企业完善风险评估应对,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为出海企业保驾护航、排忧解难。

(十)妥善应对投资贸易争议。用好调解、仲裁等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增强应对境外法律纠纷的能力。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抗辩和司法诉讼等举措,增强妥善应对贸易摩擦能力。

六、拓展提升专业服务

(十一)提升法律、财会、咨询等服务水平。提升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国际化服务能力,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审计、评估、尽职调查、财务税务顾问等服务,拓展审计鉴证、供应链管理等跨境业务。引导咨询公司为出海企业提供全球发展战略统筹、公司治理、营销设计、品牌推广等服务,助力企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鼓励法律、财会、咨询机构整合关联行业资源,为企业出海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十二)增强金融机构跨境服务能力。鼓励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完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海外布局,为企业提供定制化、“跟随式”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开发适合出海企业需求的险种,积极开展再保险业务。

(十三)拓展各类专业服务领域。鼓励信息技术等领域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方式,数字化赋能出海企业。鼓励知识产权、标准检验认证、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探讨中外执业资格认证对接,提高相关技术人员在国际上的执业资格认可度。支持相关专家智库建设,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撑。

七、提升出海企业能力

(十四)增强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加强出海企业国际化经营管理培训,推动了解掌握国际通行规则及商业惯例。引导出海企业科学制定国际化发展战略,深入开展出海投资经营可行性研究,提升全球化运营管理水平。支持出海企业加强跨国经营人才培养,构建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与细分国别市场的专业化队伍。

(十五)加强国际规则、理念衔接。强化与多边机构合作,促进与经贸领域国际通行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引导企业注重属地化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国际品牌形象,将企业发展与当地社会发展融合,实现股东、员工、供应商、顾客、东道国政府、当地社区、生态环境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十六)提升海外经营合规水平。鼓励相关服务机构运用线下培训等方式,提升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意识。统筹推进各类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合规咨询服务。

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在守牢安全发展红线前提下,充分发挥有关工作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作、内外联动,提升海外综合服务效能,实现出海服务资源优质供给和高效匹配,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供有力支撑。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10月14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