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实付工资必须跟个税申报工资一致吗?
在进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税务系统弹出预警提示,说是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与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不一致。二者必须一致吗?
解答:
税务预警就是无厘头的,毫无根据。
一、二者对“工资”界定范围不同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的界定,本来就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上述两项规定,好像对“工资”范围界定差不多。但是,实际上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的界定差一个“职工福利费”,因为有如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放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而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比较典型的如企业给职工发放月饼、粽子等节庆礼品,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作为“职工福利费”,个人所得税需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因此,在企业严格遵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实付工资与个税申报工资如果不一致也是非常正常的。
二、时间上的差异
实务中工资的发放与个税申报是千奇百怪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按照这项规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后,只要在次月15日内申报,都没有任何问题。于是,实务中就出现了两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形:
(1)当月15日前发放工资的,就在当月15日前申报个税;(2)当月发放工资的,在下月15日前申报个税。
如果企业所得税预缴填报的实付工资,按照填报说明是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的借方发生额,应该是1-9月的借方发生额;如果个税是——“(1)当月15日前发放工资的,就在当月15日前申报个税”,那么,企业所得税预缴填报的实付工资就与个税申报的工资是一致的。
但是,如果是“(2)当月发放工资的,在下月15日前申报个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填报的实付工资就与个税申报的工资在时间上相差一个月,大概率金额就会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