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文件规定蔬菜的范围。
(扫描二维码即可查看《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1)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文件规定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不用备案申请,开具免税发票,直接维护好开票项目信息,选择开票就可以啦!记得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哦。
注意:开票时增加“蔬菜项目信息”,一定要注意参数的选择,“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选择“是”,“优惠政策简易计税类型”选择“免税”。


纳税人虽然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收入都是要申报的哦,具体申报请看下图:
①若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②若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第12栏,还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0001010504丨SXA031900428丨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附列资料一》第3列第18栏,还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0001010504丨SXA031900428丨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填报完成后,相关免税销售额将自动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第8栏,并将免税销售额手工填写在第9栏。


纳税人若同时销售蔬菜和其他应税货物,需分别核算两项业务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若您已经完成申报,请及时更正报表。
更正路径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