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前扣除凭证?
应在什么时候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怎么准备才合规?
取得不合规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小编整理了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
一起来学习这些合规要点吧~
问题一
问
什么是税前扣除凭证?

答
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问题二
问
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类型?

答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
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
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问题三
问
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四
问
境内支出需要取得什么税前扣除凭证?

答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五
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问题六
问
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取得何种资料?

答
为了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问题七
问
我公司向境外公司购买服务境外公司无法开具发票,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

答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八
问
我公司购买的货物,支出已实际发生,但有一部分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有一部分对方填开的发票不规范,应当如何处理?

答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九
问
我公司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被发现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问题十
问
我公司取得了不合规发票,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发现销售方注销了相关支出还能税前扣除吗?

答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问题十一
问
我公司与关联企业共同购买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的方式,发票只能开给关联企业,我公司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十二
问
我公司租用办公用房发生的水电费用等,应当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