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稽查局公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房开企业自建售楼处用于经营及办公,在投入使用后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稽查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房产税80%的罚款。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本案中,该房开企业自建房产并用于经营及办公,应当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此外,考虑到房地产企业通常持有待售房地产的特殊属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也即是说,房开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待售房产的,也应当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虽为“小税种”,但其系基于对房产的持有课征,若企业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计税依据、从价或从租计征等理解不当进而影响其税务处理,则或将面临补税期间长、滞纳金极高甚至定性偷税的风险。因此,企业应正确理解房产税的各个课税要素,把握业务实质,在面对税企争议时积极沟通,妥善解决,降低补税、加收滞纳金、定性偷税等风险。
决定书文号:*税稽二罚〔2025〕3号
案件名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2022年6月30日,对你单位实施检查。依法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告知书》,告知了纳税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在检查中采取了实地检查、检查存款账户、询问约谈、证据复制等方式。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开发房地产于2016年10月自建售楼处,用于经营及办公,至2016年12月31日建造装修完毕,当月投入使用。该售楼处房产原值1226953.29元,应从2017年起申报缴纳房产税。你单位一直未申报缴纳。故应补缴2017年至2022年房产税合计61838.44元(证据一、三、四)。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房产税61838.44元的80%的罚款,计49470.76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5-01-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