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与B公司、自然人甲合资经营一个项目(1号债权包项目投资),对外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开展经营和纳税申报,对内约定1号债权包项目投资由A公司出资5000万元、B公司出资3000万元、自然人甲出资2000万元,投资比例为50%:30%:20%,三方共同约定项目期间,风险共担,按各自份额承担1号债权包项目亏损和分享税后利润。
2、现1号债权包项目已于2024年清收完毕,取得该项目所得4000万元,应分给A公司2000万元、B公司1200万元、自然人甲800万元。A公司其他业务亏损5000万元,1号债权包项目所得4000万元,不考虑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年度申报所得为-1000万元。
1.A公司支付给B公司与自然人甲的1号债权包项目收益能否在税前扣除?
2.B公司取得1号债权包项目收益,是否适用免税分红处理?
3.自然人甲取得项目收益,A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按什么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还是按股息红利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有没有更好的税务方案来解决这个项目投资的税收问题?
一、问题1.A公司支付给B公司与自然人甲的1号债权包项目收益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先要看看A公司支付给投资人收益是业务实质是什么性质的支出。
1、如果是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项目投资,那么分回给投资人的款项属于投资分红,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交易,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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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A公司签署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各出资500万进行钢贸业务,A公司将500万直接打到我司账户上,由我司进行钢材的买卖及结算开票,并约定净利润各分配50%。假设我司用这1000万元进行钢材贸易,即钢材买卖都用我司名义操作,获得税后净利润50万元(已缴纳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我司须将25万净利润支付给A公司,A公司是否需要给我司开具发票?在会计操作上是否会存在问题?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问题所述,A公司取得的收入若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征税范围,则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账务处理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如果是仅提供资金、厂房、技术或服务等生产要素,不共担风险、不共负盈亏的项目合作,那么分回给投资人的款项应根据接受生产要素的性质,取得相应的利息发票、租金发票、技术服务费发票、佣金发票、咨询费发票或是工资表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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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供场地进行合作,收到分成收入可以按照什么明目开具发票?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与一家停车管理运营公司进行合作,我们公司提供停车位,他们公司进行管理,所有费用由他们承担,我们按照每月的停车收入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成,请问一下我们收到分成收入可以按照什么明目开具发票?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一、销售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1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如果企业业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建议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来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符合简易计税情形的,可以选择适用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5%。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二、问题2.B公司取得1号债权包项目收益,是否适用免税分红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不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免税收入。
特殊情况下,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B公司对A公司的投资,因没有在A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做增加股东处理,也不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所以B公司取得1号债权包项目收益,应在取得项目分红的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问题3.自然人甲取得项目收益,A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按什么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还是按股息红利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鉴于本项目投资“三方共同约定项目期间,风险共担,按各自份额承担1号债权包项目亏损和分享税后利润。”,自然人甲取得项目收益为投资收益,而非提供生产要素获得的收益,所以A公司在支付给自然人甲项目收益时应按股息红利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问题4.A公司与B公司、自然人甲三方各自账务如何处理?
(2)A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包括A公司自身的经营所得与1号债权包项目所得的全部所得。
A公司其他业务亏损5000万元,1号债权包项目所得4000万元(其中A公司项目所得2000万元),从实际利益归属来说,A公司年度申报所得应为(-5000+2000=)-3000万元。
但是1号债权包项目投资是以A公司为主体进行运营与纳税申报,项目合作人B公司与自然人甲与A企业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A公司不是合伙企业,无法“先分后税”,B公司与自然人甲的合作分成只能是税后分成,所以项目合作人B公司应分得的1200万元与自然人甲应分得的800万元,只能由A企业一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A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包括A公司自身的经营所得(-5000万元)、1号债权包项目合作A公司应分得的项目所得(2000万元)、1号债权包项目合作B公司应分得的项目所得(1200万元)、1号债权包项目合作自然人甲应分得的项目所得(800万元),各项所得合计为-1000万元。
五、问题5.有没有更好的税务方案来解决这个项目投资的税收问题?
答:A公司与B公司、自然人甲三方出资新设一个公司作为主体进行项目运营,或者A公司与B公司、自然人甲三方出资新设一个合伙企业进行项目运营。
但是如果项目运营需要A公司的主体资质,那就没招了,只能考虑尽量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具体明确项目合作分配中哪些是属于生产要素投入收益、哪些是属于项目分成收益。
有兴趣进一步了深入探讨该业务,可以阅读《不设立独立经营主体,进行项目合作,合伙方取得利润分成的涉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