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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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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事务所60日内未取得合规发票,补个税
发布时间:2023-03-06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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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长市三税稽 通 〔2021 209

 

吉林省通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691499487P):

 

事由: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取得发票代码:037001900104,发票号码:20066391。取得上述1份不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通知你(单位)在本通知下达后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02167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处〔20225

 

吉林省通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691499487P):

 

我局(所)于2021524日至202215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1078号吉林省乐府大酒店七楼写字间)201911日至2019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12月取得了协查函要求协查的已确认虚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00元于201912月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你单位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期间对该项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少缴个人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485.77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宽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长市三税稽通〔202250

 

吉林省通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691499487P):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911日至201912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肆仟肆佰捌拾伍元柒角柒分(¥:4485.77)元,限202253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税款滞纳日期

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

2019-01-01

2019-12-31

4485.77

肆仟肆佰捌拾伍元柒角柒分

2020-01-16

合计金额

——

——

——

4485.77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516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 告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长市三税稽强催〔20236

 

吉林省通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691499487P):

 

本机关于2022112日向你(单位)送达长市三税稽处〔202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4条、第35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缴纳《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市三税稽处〔20225号)所处税款及由此产生的加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赵松荃

 

联系电话:0431-80503090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赵松荃,彭民(吉税稽2201196018,吉税稽2201196030

 

202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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